关于印发《连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
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连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
非法超限超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治超工作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3〕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段时间集中整治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强化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基本消除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及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全市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以下。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连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副书记廖敬华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超洪、副市长钟振平任副组长,各镇(乡)、市直有关单位相关领导任成员。
四、工作职责分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镇(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察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对镇(乡)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明察暗访。年终进行考核评比,把治超工作考核列入年度评优指标。对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车辆源头装载得符合要求,负责督促属地大型矿、企业在车辆装卸点出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尤其是矿山货运源头要求安装称重地磅,并抽调专人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入口阻截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是:在治超路面执法工作中负责拦截违法车辆,并引导超限超载车辆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和扣分,维持现场交通执法秩序,尤其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集体闯关”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在2014年7月10日起实行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扣分记分制度,对超载30%以下的驾驶员扣3分、罚500元并卸货;超载30%以上的驾驶员扣6分、罚2000元并卸货;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实行降级。
(三)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是负责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器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强制卸货与保管,协调转运、拍卖等后勤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企业《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运输企业发生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通报治超相关情况。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提高治超工作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
(四)公路部门负责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要加大对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国家相关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收取的超限超载运输赔(补)偿费统一上缴财政用于修复公路、桥梁的专项开支,同时协助各部门有效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五)经信、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加强水泥、瓷、沙、石场等污染源头的整治处罚。
(六)司法部门配合治超工作机构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
(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使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
(八)发改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等收费标准。
(九)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治超工作经费预算管理,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罚没收入和收费的监督,指导无主货物的拍卖。
(十)工商部门依据工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规范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所需的计量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情况。
(十二)安监部门应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时超量、超限、超压装载;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十三)水务、国土和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对砂石和各类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的监管,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加大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依法严厉处罚。
(十四)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为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路面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巡查,依法查处污染城市道路的车辆、未冲洗干净车辆及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车辆泄露、遗撒等行为。
(十六)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并督促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合法装载和做好防洒漏措施,监督施工现场落实文明施工制度和保洁等措施。
(十七)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要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主管部门和市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十八)电力部门要加强供电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九)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产品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要充分发挥公安森林分局、林业(木材)检查站作用,做好对林产品运输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整治工作。
(二十)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源头装载和运输监管,做好对农用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整治工作,落实改装农用车辆恢复原状工作。
(二十一)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市治超办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
3.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市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5 日前向市治超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
4.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报表和视频资料。
5.凡上一年度货物年吞吐量20万吨以上的企业和货场要自行安装符合质监部门相关要求的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尽可能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
6.禁止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禁止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入厂(站、场)。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连州市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公安、交通的领导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的副主任,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市政局、市公路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连州供电局相关领导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和五个工作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电话、传真:6623195),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温志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唐建成、市公安局副局长曹为友任办公室副主任。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职责为:具体负责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发动及人员统一培训工作。
路面治超执法组由公安交警牵头和负责实行驾驶员记分制度。路面治超执法组设置为4个点,分别是:①星子、大路边点、②西江、龙坪点、③保安、城西点、④城南港湾式固定治超站。四个点总共人数65人,交警30人。其中正式干警10人,辅警20人,公安森林分局2人;交通30人;公路局3人;分别抽调公安交警车辆5辆,交通运输局车辆5辆,公路局车辆1辆,公安林业分局车辆1辆。
联合督查组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各单位抽调1-2人,职责为:督查各镇(乡)及相关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情况,货源单位、运输企业及车主履行治超主体责任情况,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和执法行为,以及治超考核相关工作。督查所需车辆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车辆使用费由原单位自理。
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职责为: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治理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
应急信访组由市信访局牵头,职责为:建立信访、维稳、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镇(乡)及相关单位分别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行业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各镇(乡)及相关单位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奖罚分明的治超激励机制。并强化联系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固定一名治超工作联络员,将名单及联系电话统一报市治超办,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治超工作进度及相关情况的通报。
(二)强化工作重点,实现源头治理制度化。
一是严格货运源头管理,按照《清远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矿产、河沙、瓷土、建材、水泥等生产经营企业及货运站场的货运源头单位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各镇(乡)要督促本辖区上一年度货物年吞吐量20万吨以上的企业和货场等主要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并按车辆核定的装载量进行装载。联合督查组要经常到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凡违反国家治超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或责令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处理。二是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将“抓治超就是抓经济的转型升级”、“抓治超就是抓城市的扩容提质”的理念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三是严查违法违规车辆源头,在全市范围统一开展营运货车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所有货运车辆进行清查,对改装、改型车辆依法责令车主限期自行恢复车辆原状,无证无照车辆一律依法没收并销毁。凡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外部特征的货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四是质监部门加强对车辆检测站的监管,严禁为非法改装、改型车辆进行检测、签署合格证明。五是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并报市治超办备案,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六是建立源头生产企业末位“黑名单”制度,联合督查组根据群众举报、明查暗访等方式统计到的企业超限超载车辆数进行排序,并将治超绩效最差的企业纳入治超“黑名单”,市治超办定期公布一次全市货运源头企业治超效果。对于不配合治超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源头企业将直接纳入“黑名单”。治超领导小组将对第一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第二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治超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经信、税务、供电、工商、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整治。
(三)加强路面管控,实现路面科技治超。
因连州地处粤、湘、桂三省(区)交界,治超流动路段点多、线长、面广,执法难度大。连州在2014年已安装17个远程视频监控点及安装连州辖区7个路面治超监控卡口,还充分利用公安110网络监控平台实行路面监控统一指挥调配,公安机关在各个路段设置的监控录像一旦发现有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的,立即通知治超路面执法组进行查处。并严格实行记分制,对于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人员,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制的,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发〔2004〕455号)文件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坚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力度,合理安排部署,落实到人,防止失管失控。治超路面执法工作中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违法车辆,并引导超限超载车辆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依规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和扣分,维持现场交通秩序;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器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对超限超载现象突出,存在有黑恶势力保护的,公安部门要组织足够的警力,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寻衅滋事、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四)把握舆论导向,实现治超宣传日常化。
采取发动媒体宣传、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治超相关法律法规。在主要干线、支线公路和城镇醒目位置设置相对固定的治超宣传标语。督促运输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在厂区、园区的货运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标语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持久性,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通过查处、曝光一批非法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件,震慑违法侵害路产路权者,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治超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六、经费保障
市政府继续加大对治超经费的投入,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治理超限超载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执法经费和卸货场地建设、治超工作科技化等治超经费的支出。各镇(乡)应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落实专项经费或挪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为确保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各小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联合督查组要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别是对于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私自带车、放车、逃避检查的,一经查实,坚决从严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并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二)根据《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把治超工作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放在与优化环境、安全生产、和谐创建等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各镇(乡)及相关责任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年度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三)各执法单位要对所属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加强内部管理,坚持岗前工作例会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反馈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领导例检制度,严格责任倒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应急措施
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联合执法期间,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突发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市公安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九、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和报送治超工作信息。治超办根据统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要通报到属地政府和源头单位。